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投诉主要是针对培训机构的具体违法行为,向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并要求处理。
1.教育培训合同,受教育者或参与者属于消费者,相关问题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拒绝退款,直接向教育局反映(取得办学许可证一般处理;教育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局不一定管理,可考虑工商局)
3.虚假宣传,一般属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权范围。
4.无证办学,一般教育机构由教育局管理,职业教育类别也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5.不开发票、私人账户收款、偷税漏税,由当地税务局管理。
6.也有很多消费者会找新闻媒体曝光,这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