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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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悬赏合同民法典规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
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
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代理人被代理人区分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第161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代理。
由此可见,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上述案例中,甲即为被代理人(本人)、乙为代理人、丙是第三人。
这种代理关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
也叫做代理的基础关系,其性质为发生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授权具有无因性,即此内部的基础关系与代理权授予之间各自独立,基础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
基础关系的类型很多,在委托代理中,比较常见的有委托、雇佣、合伙等,在法定代理中,基础关系有监护、亲属关系等。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是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主体。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
代理所产生的具有结果性的民事关系发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即代理人进行的代理活动的结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中,前一点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两点则为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内外部关系是有机联系、不可割裂的,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
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石,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在代理关系的三方面主体中,代理人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他既是代理权的享有者,又是代理行为的实施者。
实践中,代理关系当事人间的争议很多都是围绕着代理的权限和代理行为的实施问题展开的。
因此,了解代理人的代理权、代理行为及相关问题有重要意义。
代理人就是根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的公民或法人。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委托人的权利也就是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的权利也就是委托人的义务。
下面从义务的角度来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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