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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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有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特征存在差异,违约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金的特征:
1、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
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损害赔偿金分为:
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可细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3、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
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使合同的履行与该笔金钱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定金三大特征:
1、定金既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同时也是发生违约时对违约方不利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具有担保功能,区别于预付款。
2、定金具有从属性、要式性、实践性。
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实际交付的数额上有效成立。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超过部分的定金,应认定其无效。
违约定金不退怎么追回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
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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