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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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和行纪合同类似,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进行经纪业务,因而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为受托方接受的委托理财形成的是一种行纪法律关系。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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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与行纪合同有联系吗
委托理财和行纪合同类似,但是委托理财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进行经纪业务,因而有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为受托方接受的委托理财形成的是一种行纪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故应认定其为行纪合同。
但是在委托理财活动中,委托人通过资金帐户划转资金或通过证券托管的方式将资金或证券交付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自行决定交易,对于交易过程,委托人实际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
这种操作方式完全背离了证券法规定的券商从事经纪业务的基本要求,其操作手段无疑是一种变相的全权委托交易,且承诺对客户的投资予以保底或保本,这些特点不符合行纪合同的要求。
从法律效果移转于委托人的方式来看,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交易,其结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不符合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对于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交易后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的合同原则,故此种交易非为行纪行为。
委托拍卖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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