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员工有自主选择就职和离职的权利,就算是用人单位也不能干预。用人单位能做的努力只能是与劳动者协商、挽留,并不能拒绝或者拖着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单位实在是不给办离职,离职者就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告知书,三十天到期后,可以直接要求单位办理离职,如果单位还不给办理离职,那就保存证据,想劳动局举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样的仲裁一告一个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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