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贷款合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主债务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期满。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担保期是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不得暂停、中断、延长。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协议;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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