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主债权是相对于债权中的附属债权而定的。规范主债权的合同为主债权合同。抵押担保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抵押权的建立必须以主债权的建立为前提,但主债权的建立不以抵押担保的建立为前提,因此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主合同:不受其他合同限制,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2、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保护其债权,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将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反担保。因此,反担保的主要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消失,则反担保同时消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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