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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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导致婚姻关系结束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对婚姻不忠,家庭暴力等等。那么离婚过错方应符合哪些过错表现形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本文内容收集了一些相关内容整理与大家分享,通常法律问题复杂且专业性较强,如您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本站免费问律师,尽量详细以便针对性解答您的法律难题。
一、离婚过错方应符合哪些过错表现形式
(一)不忠实行为。我们所指“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根据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
(二)重婚。重婚触犯的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居,应当具备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等几个条件。
(四)家庭暴力。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对于暴力手段的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实践中,对一般的轻微伤害,很难被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一般认为构成轻伤害以上的程度,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五)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话,还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处五年的有期徒刑。
(六)不良恶习。比如,酗酒、吸毒、赌博行为,都属于不良恶习。
二、婚姻中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
离婚后过错方要承担对无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但是这里的过错行为是特定的,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上述四项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除去上述规定的四项,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均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其次还要求夫妻的另一方没有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也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三、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标准是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确定。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是起诉费、律师费等直接所花费的费用以及无过错方直接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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