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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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一个月无论多少次都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决定探视权。在约定时,应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和学习时间,可按照一周一次的原则处理,所以一个月大约四次。
只要探视是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有监护权的一方就不能阻止另一方探视子女。探望实际上是对孩子心理上的一种安慰作用,对孩子来说是有益而无害的。但如果一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孩子的成长有一些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拒绝探视。
在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视权人应当确定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或者法院裁决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或传染病和精神疾病,影响孩子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同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隐藏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者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再婚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的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不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子女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它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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