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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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合同中的违约金要适当,不能约定的过高,也不能约定的过低,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的减少,在合伙经营管理中,合伙人退伙需要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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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违约金怎么规定的?
合伙经营合同违约金的范围法律未作具体约定,一般是在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对于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数额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对于过高、过低可以适当调节。
违约金是一种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双方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但因违约实际给对方造成损失1万元,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1.3万元和2万元之间适当调整违约金金额。
合伙退股,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这个退伙协议必须所有股东同意才能生效。但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的?
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主要包括为了缔约而花费的合理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要赔偿以下两项:其—是赔偿固有利益损失,即在缔约时未尽到保护义务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另外是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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