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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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合同终止条件是:房地产开发合同履行完毕的、债务抵销的、债权免除债务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等情况,但如果存在违约的行为导致终止的,是需要根据实际来追究违约责任的。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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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合同终止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乙方终止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抵消是指二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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