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立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当前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将按照法定程序撤案。
2.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人民检察院确认,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的决定发送给不起诉人及其所属单位。被不起诉人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4.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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