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检验记录。
在民事和经济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有利于他们的证据,他们才能赢得诉讼。因此,当事人必须建立强烈的证据意识。
当有几种证据材料证明同一事实时,法院应当判断其证明力的强弱,一般遵循以下规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根据职权制作的公文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明、档案、鉴定结论、检验记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证明力,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明,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初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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