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应该对自己造成的犯罪结果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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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现代一些罪犯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下,精神疾病由最初的可怜天下父母心转变为借口,在这个社会里,“我有精神病,犯罪也不会进监狱”。那么精神病人犯罪真的不用担责吗?但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认知。精神病人应该对自己造成的犯罪结果负责吗?下面及法网小编为大家讲解。

一、精神病人应该对自己造成的犯罪结果负责吗

在以下这3种情况下,精神病患者需要负刑事责任:

1、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没有发病的时候,与正常人无异,同样也具有思考能力,判断能力。

也就是说未发病时患者是有行为能力的,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即使说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是在未发病的时期违法犯罪的,同样应该根据犯罪情节来定罪论处。

2、发病轻微时

精神疾病有很多种类型,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具有攻击性,也并非一旦病发就完全失去理智。

有的患者在轻微发作时,明明明明知道做某些事情是不对的,是违法犯罪的,但以为精神病可以不负责就随心所欲的去违法犯罪。

但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情况下实施犯罪的,仍然应该负刑事责任。

3、在犯罪后患病的

我们说的精神病患者在严重病发,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有的人就认为只要是个精神病患者就可以不坐牢。

上述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犯罪能力而不是刑罚能力,也就是说是否要判刑看的是实施犯罪的过程,而不是看罪犯能否承担得起刑罚。在犯罪的时候是个正常人,在犯罪后才因某些原因换上精神疾病,是应该定罪判刑的,只是说在刑罚实施方面会有相关考量。

看完以上内容应该对“精神病人应该对自己造成的犯罪结果负责吗”已经知晓了吧,关于本问题及法网还给大家带来了更多相关知识,如精神病杀人要坐牢吗以及精神病是否可以刑拘,相信大家还是感兴趣的吧,那么下面就继续来了解一番吧。

二、精神病杀人要不要坐牢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杀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精神病是否可以刑拘

能不能对犯罪的精神病人进行刑事拘留,依据精神病人具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定,如果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是不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四、如何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

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一、医学标准

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第二、心理学的标准

导致精神病人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不一定是单纯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发作,比如,吵架的刺激、惊吓等等因素。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控制上往往也有很多非医学上的因素,而这些,也必须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所应该考虑的。

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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