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有什么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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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犯罪构成是刑事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过程看似复杂,其实理解之后很简单,那么犯罪论体系有什么样的变化?及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番,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一、犯罪论体系有什么样的变化

1、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为三种模式。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2、大体而言,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

3、我国现在通说采四要件说。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或单位。

5、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

6、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行改造。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的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的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的思路。

看完以上内容应该对“犯罪论体系有什么样的变化”已经知晓了吧,关于本问题及法网还给大家带来了更多相关知识,如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相信大家还是感兴趣的吧,那么下面就继续来了解一番吧。

二、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

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

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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