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审判书
原告:张三,男,198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街道XXXX号。
被告:某公司,地址:XXXXXX街道XXXX号。
案由:劳动争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某公司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某公司的销售工作,月工资为XXXX元。
原告认为,自入职以来,被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工资,且经多次催讨仍未得到解决,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XXXX元工资。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且多次请假、旷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故不予支付工资。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确实存在请假、旷工等情况,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已经对公司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故被告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资,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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