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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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联系有什么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一般哪些合同是行纪合同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的合同是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者卖出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3、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
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4、行纪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的方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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