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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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会导致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欺诈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 1、合同不成立的法条是什么意思
- 2、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怎么办
- 3、要约收购:
合同不成立的法条是什么意思
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常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一般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合同本身自始不存在,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将法律关系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即合同在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还应该将合同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根据《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怎么办
可以重新的签订合同,如果是因为合同本身的类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之下,再次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注意内容,不能够违反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的,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
转让股份合同不成立可以重新的签订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乃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的主要处理措施。
就返还财产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从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到无效合同缔结前的原状。就受让方而言,其有义务将其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权返还给转让方。公司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办理股权回转的相关手续(如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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