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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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中国有许多夫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孕,不孕可以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帮助怀孕。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等,成功率相对较高。那么代孕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吗?下面由及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代孕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是明令禁止任何形式代孕的,所以代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看完以上内容应该对“代孕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吗”已经知晓了吧,关于本问题及法网还给大家带来了更多相关知识,如无权代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吗相信大家还是感兴趣的吧,那么下面就继续来了解一番吧。

二、无权代理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吗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合同法》第4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只有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申请撤销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才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消极的默示追认即缄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可见,我国在法律上承认消极的默示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及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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