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2021年6月1日晚上10点左右,在某KTV包房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拿起手中的酒瓶猛烈地砸向被害人王某某头部,致其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多次实施故意伤害罪的;(二)故意伤害罪的手段、方法、情节特别残忍的;(三)致人死亡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现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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