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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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换押手续怎么办理
检察院换押手续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其余各联随案移送。
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
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
检察院审查批捕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所以提请逮捕需要换押。
被羁押超过37天未批捕怎么办
被羁押超过37天未批捕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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