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其认罪是自愿的。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调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重点审查内容。
同样,在检察机关起诉法院的案件中,法院仍需将诉讼权利告知被告,明确其认罪的法律后果,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造成认罪的,一是纠正违法行为,认罪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情况,提出宽大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取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指控和量刑建议。
签署认罪认罚书后,可以反悔,申请撤回认罪处罚书。认罪处罚的,一般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减轻处罚的,处罚后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申请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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