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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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生活并没有那么可怕,但确实会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只需遵守一些监视居住的规定即可。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条件:主要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等。
为严格监督被监视居住的人遵守规定,还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控方式监控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监控其遵守监控居住规定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监控被监控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
如果你逃跑或违反了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行机关可以逮捕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