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承包人在承包活动中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可以按照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处理。2、 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择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和分包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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