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因为人民检察院具有抗诉权,因此,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实行终审裁决制,二审判决下达之后,不能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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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怎么办?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中的规定,在遇到再审请被驳回的情况,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实际情况,如果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另外,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无法申请再审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有什么?
《证据规定》对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区分了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当事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举证期限制度,当事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提交的证据可不予接受认可,但鉴于当事人可能的过错或因某些确实存在的客观原因的限制,有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并未在一审结束前提出,如果二审程序再不加以认定,不予以采信,那就有可能导致裁判失衡,有违当事人诉讼机会均等的诉讼理念,也有违司法裁判公正的价值追求,故采取这一措施是有必要的。当然,在这里,“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应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一种是在一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该证据已经出现的情形,当然,当事人无法知道该证据是由客观原因所致。
第二种情形是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注意:在这里仅指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曾提出过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而在二审程序中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况,而不包括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曾提出过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是如何组成的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达到法治化要求,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这是法官的素质的基本保障。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门卫担当陪审员的局面。这种局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如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
三是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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