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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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是指在正式工作时间之外,根据约定或者实际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一定工作的劳动者。兼职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些规定都表明,建立劳动关系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来确认。
因此,对于兼职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兼职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兼职工作的内容是否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有关。
2. 兼职工作的时间是否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有冲突。
3. 兼职工作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
4. 兼职工作的报酬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以上几个方面的情况都符合,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总的来说,兼职工作的劳动关系是否建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存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可以直接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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