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质权成立的要素: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质权人可以与质押人协议质押财产折扣,或者优先考虑拍卖或者出售质押财产的价格。质押财产折扣或者出售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质权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质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质押财产。质权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忽视行使权利而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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