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一、质权人的权利
1、质权持有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持有人同意,为保证其债务,为第三方设定质权无效。质权持有人应当对因转质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出质人支付标的物的保管费。
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保证其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权为第三方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保证的债权范围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赔偿的效力。质权转让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3、质权人有权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权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出售质量材料,并与出质人约定,用拍卖或者出售所得的价格提前偿还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存款。
二、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偿还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量。
3、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材料,可能导致其损失或损坏,质权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前存放材料,或者要求提前偿还债权并返还材料。质权人提前偿还债权的,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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