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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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变更强制措施的意思指的就是因为侦查机关的刑事拘留期间届满,那么需要变更强制性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天时间之内提出来。
刑事拘留变更强制措施是什么意思?
刑事拘留变更强制措施的意思指的就是因为侦查机关的刑事拘留期间届满,那么需要变更强制性措施。检察院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解释为:因侦查部门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什么情况下可以刑事拘留人?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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