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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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的弊端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单位的处罚的罚金应高于起次要作用的单位,这是处罚单位共同犯罪的原则。
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表述上分析,立法本意应该是指单一犯罪主体。
也就是说,只有在单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关系是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意思。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犯罪单位的主体资格消灭后,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单独追究“单位”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量刑标准和判罚轻重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单位犯罪起诉法人是当事人吗
单位犯罪起诉的法人不一定是当事人,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一般单位犯罪单罚制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单位犯罪只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会对单位处以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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