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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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合议庭回避制度是什么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规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程序怎么规定的
申请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
2、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分别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3、驳回的回避申请的,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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