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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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犯罪中止中的损害如何确定,犯罪中止的特征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犯罪中止中的损害如何确定
1、中止犯造成的损害是为刑法所评价的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后果,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损害。
在一般情况下,任何犯罪行为一经实施,或多或少都会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根本不存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形。
如果将犯罪中止中的损害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犯罪中止制度将名存实亡。
既然有无造成损害具有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发动刑罚的功能,那么,根据刑罚的谦抑性要求,只有当损害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时,才能将之纳入处罚范围。
2、将中止犯造成的损害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与刑法设立中止免除处罚的目的相悖。
之所以规定对犯罪中止的处罚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就在于鼓励行为人悬崖勒马,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其架设起一架后退的金桥,促使其迷途知返,从而大大降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大幅度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如果将中止犯造成的损害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不论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程度如何,都不能免除处罚,最轻也得减轻处罚,这会给行为人以错误导向,因为只要一犯罪就会造成损害,不论是否中止都要受到处罚,那么犯罪分子就会铤而走险,将犯罪进行到底,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放弃犯罪。
3、认定中止犯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达到严重危害性的后果,符合立法本意,更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内在要求。
如果认定中止犯造成的损害是一般意义上的损害,而无须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则有可能违背立法本意、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由此可见,如果将中止犯所造成的损害认为是一般意义上的损害而无须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中止反而成为法律从严惩处的情节,有违立法本意,也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
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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