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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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未遂吗,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未遂吗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未遂,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
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
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
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
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极其危险的破坏方法,如采取爆炸、放火、拆毁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由于这些破坏方法本身可以使交通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从而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是从破坏的部位看。
破坏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就会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
如挖掉铁轨、枕木,卸去轨道之间的连接部件等,这些破坏交通设施重要部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危险。
但是,如果行为人破坏的只是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位,比如在公路边上采挖少量砂石等,因为这些破坏行为与交通运输安全没有直接联系,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
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能按本罪处理。
具体认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
哪些属于犯罪中止的要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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