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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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中的国家救助规定是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没有事实证明确实有犯罪情况的犯罪嫌疑分子错误进行拘留的,将会进行由国家进行救助,给予刑事赔偿。并且在经济赔偿的时候,需要严格的把握刑事赔偿的标准。
刑事赔偿中的国家救助规定是什么?
刑事赔偿中的国家救助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全、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根据原刑诉法及理论,“无罪”,“没有犯罪事实”是指被控的犯罪事实根本没有发生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些办案单位对证据不足案件长期不作判决,而是反复退查或挂案。但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犯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另外,由于自诉案件范围的扩大,申诉、四级丙审制使公安机关的撤案、检察机关的撤案、不起诉,一审法院未生效判决在法定期间均处于或然状态。这些原因使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认定复杂化。要按照立法原意不折不扣地执行赔偿法,应严格按照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确认国家是否负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复议规定是什么?
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复议规定是所以国家赔偿当中的刑事赔偿不满意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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