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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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的解释和补正的,是需要经过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在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时候,一般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进行辨认的。
辨认笔录的解释和补正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经过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
在公诉人出具辨认笔录的情况下,辩护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三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1、主持辨认。
辨认经过的主持人员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认之前的两种情形:
(1)辨认人是否接触过辨认对象。
比如,在互殴案件中,在派出所经常会出现彼此会面的机会;
(2)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被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这一点可以通过询问笔录加以确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辨认之时要符合的条件。
首先,辨认对象是否符合数量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4、辨认对象是否被混杂辨认,混杂对象是否属于类似特征。
在实践中,通常都是由辨认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由此需要注意侦查人员安排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类似,比如仅有一名辨认对象衣着套头衫、戴着墨镜或存在其他个人特征又或者照片明显存在底色等等,则显然存在问题。
5、见证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规定。
上述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6、辨认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首先,辨认对象是否经过辨认,比如,在上述第二则案例中,被告人称从未进行过辨认,且从辨认笔录时间来看,辨认人进行过辨认的真实性也存疑。其次,侦查人员是否对辨认人进行过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这一点可以比照针对辨认人的询问笔录加以校验,比如前后几次笔录记载的关于辨认对象的体貌、衣着特征及其他个人特征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前后矛盾。
刑事抗诉理由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抗诉理由并没有特别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抗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什么是抗诉?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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