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赔偿生活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失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60岁以下的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74岁之间的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者实际年龄-60岁)]。
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2)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用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数额,法院一般依据具体情况给出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得让给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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