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诽谤罪取证是可以从证人还有证言,以及书面的文件,聊天的记录实施,只要能证明当事人的犯罪事实,那么此证据就可以获得法院的受理,构成犯罪者就需要承担起刑事责任。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 1、侮辱罪诽谤罪取证是如何取的?
- 2、<a href="#侮辱诽谤罪被告如何询问原告证人?
">侮辱诽谤罪被告如何询问原告证人? - 3、什么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情况?
侮辱罪诽谤罪取证是如何取的?
侮辱罪和诽谤罪取证可以通过私底下搜集存在侮辱或者是诽谤的相关证据材料来进行处理。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受理,只能自己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侦查。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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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罪被告如何询问原告证人?
被告询问原告证人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人有疑问的,在法庭调查阶段,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对证人发问,发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加以确认。通过发问,可以得出证人是否有作证的能力,有没有作证的资格、所说的是不是客观、公证的事实,事实是不是与案件有关联等。
询问证人的方法有:首先,核对证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无误后,告知来意,指明其有如实作证义务;同时指出伪证和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好思想工作,要求证人如实提供证言。其次,在询问时,应先让证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作系统、详细的叙述,检察人员根据证人叙述,对不清楚、有疑问和有矛盾的问题进行提问。
什么是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情况?
侮辱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无意识地实施了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侮辱罪。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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