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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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无效的情形是受强迫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会去签一份放弃代位追偿权的条款,代位追偿权是有利于债权人的。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债权人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的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债权人代位追偿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
依照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这两项权利的关系上,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否享有追偿权?《民法典》(2021.1.1生效)对此缺乏规定,学界观点也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常有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
理由如下:
1、保证人的追偿权是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权利。《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将追偿权的享有与抗辩权的行使相挂钩。保证人只要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应享有追偿权。若否定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的追偿权,一则于法无据;二则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保证人的追偿权,对其不公平。
2、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乃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与债务人无涉,司法者不应干预。
3、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一种代位求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债权的法定转移。
①无论保证人是行使还是放弃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可代债权人之位行使原债权。换言之,即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理由如下:
1、学界通常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错(或称无过失)列为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或称成立要件)之一。
②保证人放弃抗辩权而径行承担保证责任,即属于有过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有过错,则无追偿权。
2、保证人因放弃抗辩权而丧失追偿权,乃为自己的过错而负责,并无不公。
3、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若仍享有追偿权,则往往会损害债务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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