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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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而产生的劳动仲裁裁决是不生效的;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于劳动仲裁的事项没有约定,又没有补充协议的,由此产生的劳动仲裁裁决是无效的;未在仲裁机构管辖规定范围内产生的劳动仲裁决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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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不生效的情形有什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那么仲裁协议无效。
2.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又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5.一方采取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执行怎么办?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对劳动仲裁裁定书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定书。
《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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