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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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条文包括第56条第三款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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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条文包括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单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单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只能够针对于原来的民事诉讼案件发起的单独请求。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是特别的主体。如果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虽然当事人他没有参与到原来的诉讼案件中成为原被告双方,但是当事人他认为他针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存在着单独请求权的,而且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案件的判决,最终是影响到了第三人的相关利益,那么它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是什么
如果案件外人员对法院驳回其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应该进行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撤销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撤销之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护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案外人作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外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生效法律文书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还规定:案外人可以提出对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案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两种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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