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经纪合同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向雇主提供服务,雇主支付相应的报酬,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经纪人承担经纪业务,除即时结算外,还应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中介、纪律、委托等合同,并说明主要事项。经纪人与客户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当附有执行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字。
3、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则:(1)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2)经纪商品、服务、佣金明确标记;(3)如实及时向客户报告约定机会和交易情况;(4)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押金、预付款等财产;(5)根据客户要求保守商业秘密;(6)如实记录经纪业务,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经纪合同按有关规定保存;(7)收取佣金和费用,向当事人开具发票,依法纳税;(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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