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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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豁免协议无效。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条款无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承担工伤赔偿是强制性规定,不能自由选择,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和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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