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贴;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
(四)残疾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贴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补贴;
(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工伤鉴定结果下降后,可向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待遇的,需提交工伤鉴定书、伤残鉴定结论、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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