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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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下列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工资额的二倍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工资额的两倍以上,不满二年的按照二倍支付,二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工资的倍数,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因下列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雇的;
2.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被依法解雇的;
3.劳动者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
5.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意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下列情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者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是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劳动补偿金包括保险,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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