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但在进行劳动仲裁前,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增加胜诉的可能性。补充证据应当与劳动争议有关,具有证明力,并且在劳动仲裁期限内提供。
补充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证据:包括合同、工资单、证明信等; 口头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物证:包括照片、录像等; 鉴定证据:包括专家鉴定、公证等。需要注意的是,补充证据必须在劳动仲裁期限内提供,否则将被视为逾期未提供。同时,提供补充证据的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则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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