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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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局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局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未依法办理劳动合同手续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的;(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将劳动者调入高危、高毒、高噪音、高辐射等有害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岗位或者劳动条件恶劣的岗位的;(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劳动的;(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四)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因此,劳动局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上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局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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