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回答:有的。工伤保障制度是革命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一、工伤保障的演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对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的职工,应给予必要的抚恤和救济。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障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规定因工或因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可享受医疗和劳动能力丧失抚恤金。
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将工伤扩大到上下班途中,并明确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二、工伤保障的内容
1、医疗费用: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误工费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3、生活费:因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可获得生活费。
4、伤残补助金:因工伤导致残疾的职工,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劳动能力丧失抚恤金: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获得劳动能力丧失抚恤金。
三、工伤保障的适用范围
1、有雇佣关系的职工。这是工伤保障的基本原则,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
3、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职工。
4、因职业病发生的疾病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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