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求: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有合法的债权债务;
债务人应当享有对第三人到期的债权,并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能够在到期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由于债务人忽视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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