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案由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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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我们请律师参与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案件时,在庭审过程中会可以出具一份纠纷代理词。那么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案由答辩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本文内容收集了一些相关内容整理与大家分享,通常法律问题复杂且专业性较强,如您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本站免费问律师,尽量详细以便针对性解答您的法律难题。

一、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案由答辩状

1、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在坚持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来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民诉法理论“诉”的分类里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系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

2、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纠纷”作为案由,这是准确的,也是不严谨的。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应以主法律关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

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范文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听取了原告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离婚财产纠纷,是基于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的纠纷,应该是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2年,而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况。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而不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所以,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二)被告称于2008年12月1日交付给原告现金5万元与事实不符,而且证据不足。

被告所谓的付款事实依据是两个不认识人的证人证言,庭审中被告证人1称不认识原告与被告,但又称其于2008年12月1日与原被告一起到宁阳民政局,其是去给被告抱孩子。这不符合常理。试想谁会让不认识的人跟着自己,并给自己抱孩子。显然,证人的证言不可信。同样证人2也说不认识原告与被告,又为何跟随原告与被告去宁阳民政局,况且5万元对双方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既然两证人都看见被告给原告5万元钱,为什么不让原告给被告打收条?所以被告并没有给原告5万元现金。两证人所作证词是假证。俗话说口说无凭,在无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两个人的证言,证明付款事实。

(三)关于财产协议第二条中张某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叁拾万元整(包括现金贰拾万元、共同债权壹拾万元)归男方刘某某所有的约定性质。

首先,是被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30万元,财产掌握在被告手中,共同债权也是掌握在被告手中,债权是否存在,是什么样的债权权?能否实现?怎样实现?在协议中没有约定,而庭审过程中,被告称对债权“不清楚”、对“共同债权是否转移与被告无关”。既然被告都不清楚,不知道是什么债权,债权是否转移给原告,是怎样的债权一概不知,那么,原告认为,根据其前提:张某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叁拾万元整。这叁拾万元钱应由被告负责支付给原告。

其次,债权是否存在是本案的关键,债得存在。如果债不存在,自然无所谓债权,更无所谓夫妻共同债权。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权,首先应确定债的存在。既为债,则其主体必然是特定的,不仅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且有特定的义务主体。被告称对债权“不清楚”、对“共同债权是否转移与被告无关。原告也对此不知情。既然所谓的共同债权并不存在,那么,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10万元现金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共同财产15万元。

此 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三、男方提出离婚小孩归谁抚养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样的话,离婚怎么判孩子?法院会参照一下几种情况综合判断。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二、没工作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离婚是男女两个人的事,其实和家庭环境和家庭背景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在日常实际审判中,在考虑孩子抚养权归谁时,法院往往会考虑的更多一些。没工作没收入如何争取抚养权,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法院在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时,会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虽然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是一定的考虑因素,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女方一直在抚养孩子,离婚后抚养权也一般归女方。因此,父母即使无工作无收入,也可以取得孩子抚养权。

在父母离婚的时候,要是孩子已经长大成人,也就是在年龄上面超过了18周岁的话,其实并不需要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作出处理,此时若需要继续抚养孩子的,只需要在抚养费方面作出协商,毕竟18周岁之后可能孩子还在求学阶段,尚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还需要父母继续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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