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离婚期间,前后签署了几份离婚协议,引起诉讼纠纷。
一些当事人的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可以产生两份甚至几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按照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要强调的是,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以后的时间内另有约定。既然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民政局登记前产生的离婚协议自然具备有效条件。
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协议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中的协议为准;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不涉及的,以前的离婚协议有详细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当说以前的离婚协议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不涉及的,前几份离婚协议中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中的协议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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